國家人口計生委、公安部、國務院僑務辦公室《關于涉僑計劃生育政策的若干意見》
為進一步貫徹執行有關涉僑計劃生育政策,現就有關問題提出以下意見:
一、關于華僑在國內的計劃生育政策
中國內地居民與華僑結婚在中國內地生育,應遵守其戶口所在地人口與計劃生育的有關規定。如所生育子女均在境外定居,可在中國內地再生育子女。
中國內地居民與華僑結婚在境外生育子女且該子女擬回中國內地定居的,應遵守其戶口所在地人口與計劃生育的有關規定。如果在境外不符合其戶口所在地人口與計劃生育有關生育數量規定生育子女,且該子女回中國內地定居的,應依法繳納社會撫養費。
夫妻雙方均為華僑,已生育的子女均在境外定居的,在中國內地可按政策規定再生育子女,并按照有關規定在其父或母原戶籍地辦理落戶。
二、關于歸僑的計劃生育政策
歸僑應執行其戶口所在地人口與計劃生育的有關規定。其中,夫妻一方或雙方為歸僑的中國內地居民所生育的子女均在境外定居的,可在中國內地按政策規定再生育子女。
華僑、歸僑符合以上規定可以再生育的,應按有關規定辦理相應的審批手續。
以上所指“華僑”、“歸僑”身份及“定居”概念的界定,均以《關于界定華僑外籍華人歸僑僑眷身份的規定》(國僑發[2009]5號)為準。
此前有關涉僑計劃生育政策凡遇此意見不符的按此意見執行。
國家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公安部、國務院僑務辦公室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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